拘留三日!舟山又一起!
此前
定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
一起违规动火作业
近日
普陀山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时
又发现普陀山一单位施工人员
违规动火作业
检查人员当即开展查证和核验等工作
发现施工人员蔡某某
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更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处罚结果
普陀山消防救援大队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当事人蔡某某的行为因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蔡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动火作业的各个环节
都必须按规程操作
一旦引发火灾
易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来源:竞舟